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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对收养做出了哪些特别性的规定?
    [ 作者:本网站提供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6833    更新时间:2004-4-13 ]

        (1)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2)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3)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4)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5)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6)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7)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8)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9)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10)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11)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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