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2)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3)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4)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5)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6)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7)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8)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9)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10)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11)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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