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应根据下述先后顺序按步骤进行:
首先,双方可以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如果企业有设立该办事机构)的主持调解下,自愿协商和解;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时,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可申请劳动仲裁。当事人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要求调解时,仲裁申诉时效中止。
其次,如企业没有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双方不愿将争议交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双方应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天内,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劳动争议后,应当在60天内进行裁决。
最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定或不予受理劳动争议时,双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旦双方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当事人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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