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消费者依法维权常用的法律法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价格法》、《计量法》、《广告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B)消费者应认知消费者协会的性质
(一)、消费者协会是一个社会团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二)、消费者协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三)、消费者协会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团体,对消费者的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在解决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争议时,应依照法律、行政及地方法规及公认的商业道德进行调解,并由双方自愿接受和执行。
消费者和经营者通过消费者协会达成的和解协议,对双方并不具有强制的法律效力。如一方拒绝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应通过上文介绍的其他途径解决,如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C)常见的消费者法律纠纷
(1)商品质量纠纷;(2)人身伤害纠纷;(3)人格权受侵犯纠纷;(4)消费者物品丢失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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