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五十四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从法律的规定来看,什么样的主体才是消费者,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1)消费的目的是生活需要。强调其目的是把生活需要与生产需要作严格的区分,即因生产需要而购买商品(如原材料)时是不能称之为消费者的。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五十四条却规定了生活消费的例外,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也是法律上的消费者。(举例说明,如农民因生产而购买化肥时,此时即构成法律上的消费者,但农民购买用于生产化肥的机器时,却不能称之为消费者。)
(2)消费的客体是商品和服务。
(3)消费方式为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在这里,消费者除了直接有偿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人外,还包括购买者的家庭成员和应购买者邀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人两类。在请求法律赔偿时因消费者类别的不同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是不同的。 (4)消费者包括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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