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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场的“店堂公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作者:张红卫    转贴自:中国法院网    点击数:6696    更新时间:2004-11-29 ]

     

        2003年秋某日,袁某和儿子到本区的百货商场电器柜台买收放机。袁某想买一个功能全质量好的收放机,但又不太懂这方面的知识,于是就请售货员帮助推荐一下。女售货员立即热情地拿出某牌收放机,说这种收放机功能全音质好,价钱还不算太高,买的人很多。袁某信以为真,没有认真检查便付款买了一台售货员推荐的某牌收放机。回到家中,袁某的儿子便根据说明书的介绍开始用该收放机学习英语。使用中发现,该收放机缺少自动倒带功能,而且有个按钮刚用上一天就已不太灵敏。看来,这台收放机的功能和质量同女售货员所介绍的不太一样。于是,袁某急匆匆赶到百货商场,找到那位女售货员要求退货。售货员往墙上一指说:“你看,我们商场墙上贴着告示,上面写着‘商品售出,概不退换’。我没法给你退货!”一气之下,袁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讨个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百货商场所贴的店堂告示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故百货商场做出的“商品售出,概不退换”的规定无效,责令撤销这一店堂告示;支持袁某的合理要求,判令商场予以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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