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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股东与贸易公司之争 法院判公司分配股东利润
    [ 作者:秦晓飞 钱培清 张达军    转贴自:中国普法网    点击数:4069    更新时间:2006-2-15 ]

     

    利润分配不以业务款项是否收回为前提 

    法院判决公司分配股东利润

     


      承包经营关系与股东利润分配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股东利润如何分配不以承包经营中的
    业务款是否收回为前提,公司不能以此作为理由扣留股东的股份利润分配款。有限责任公司是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股东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享有股东权利,不因投资的多寡,而影响股东权利的行使。

      春节,是中国的传统喜庆佳节,而大多数公司企业也习惯选择这段时间向股东们分配利润。在狗年春节来临之际,争执了两年多的一起股东利润分配纠纷案件终于有了结果,江苏南通市海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的小股东张某,在法院的支持下,如愿拿到了利润分配款15万余元,从而结束了小股东与贸易公司之间僵持不下的局面。
      贸易公司成立于1994年8月,注册资本为172万元,折合股份为172万股。张某作为该公司的股东之一,拥有13万股的股份。2004年4月,贸易公司因为改制需要而停止经营开始进行清算。
      在清算过程中,张某与贸易公司在关于如何分配2004年年度股份利润的问题上产生了分歧。张某认为,根据2004年会计事务所对贸易公司账务的审计情况,公司应分配给他股利16万7千元。贸易公司却提出,张某应该在他应得股金的基础上扣除个人所得税4万2千元,及以公司名义购买供其个人使用的价值1万余元的办公用品。经扣减后,公司实际应向张某分配15万6千元。但是考虑到张某在承包经营中有业务款项未能收回,而他也向公司承诺由其负责,于是部分公司股东要求暂扣张某利润分配款,因此公司不能向张某分配股份利润。
      在与公司几经交涉无果后,贸易公司又在2004年12月31日向其他股东发放了2004年度的利润分配款,张某遂将贸易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公司向自己支付股份利润金16万7千元。
      此案在审理当中,股东张某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是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股东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享有股东权利,无论大股东,还是小股东,应该同股同权,不能因为投资的多少,而影响股东权利的行使,股东们应当享有分配公司利润的权利。贸易公司于2004年12月31日进行的财产分配,应认定是该公司2004年年度的利润分配,且贸易公司也实际向公司其他股东发放了分配款,作为公司股东之一的他同样有权利得到分配的款项。
      对此,贸易公司提出,2000年6月,贸易公司与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中基公司。2003年12月19日,中基公司与张某订立一份经济承包合同,由其承包经营中基公司的经营一部,张某在承包经营过程中有业务款16万3千元未能收回,对此,张某承诺收不回来由其负责。现如今张某未能收回此笔款项,因此贸易公司不能向其分配利润。
      经过详细调查与论证,法官认为,承包经营关系与股东利润分配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股东利润如何分配不以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完善为前提,贸易公司不能以此作为理由扣留张某的股份利润分配款。同时,在股东会没有决议的情况下,贸易公司只按照部分股东的要求直接扣留张某的股份利润分配款,侵害了张某的股东权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至于中基公司与张某的承包业务纠纷,因中基公司与贸易公司都是相互独立的法人,中基公司可依据与张某的承包经营协议等另行诉讼处理。
      2005年12月28日,崇川区法院作出判决:扣除张某购买办公用品款1万余元后,贸易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2004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款15万6千元。双方均没上诉。春节来临之际,贸易公司如期履行了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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