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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二审案庭审是贯彻公开审判原则的必要措施
    [ 作者:田雨 吴俊    转贴自:法制日报    点击数:5429    更新时间:2006-5-23 ]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是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但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由于种种原因,除了对抗诉案件坚持依法开庭审理外,对上诉案件绝大多数没有开庭审理,即使是对人命关天的死刑上诉案件,开庭审理的也极少,不开庭审理反而成了普遍的做法。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完善和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进一步加强,死刑案件二审不开庭审理的弊端越来越凸显出来:一是审判过程不公开透明。由于实行不开庭审理,公诉人、辩护人不出庭,证人和鉴定人也不出庭,普通群众无从知晓审理过程,无论二审结果是维持原判还是改判,都难以获得社会公信。二是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不能得到充分保障。由于不开庭审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质证、辩护、辩论、最后陈述等诉讼权利无法充分行使,不利于二审法院全面审查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作出正确裁判。三是不能保证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第二审法院如果不开庭审理,作为“第二道防线”在发现原判错误、预防冤错案件发生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被大大削弱。 

        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的规定,是对所有二审案件而言的。对死刑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是贯彻公开审判原则的必要措施,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是最大限度地防止发生错判的必要程序。 

        刑事诉讼法修订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把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作为深化刑事审判方式改革和完善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内容,从1999年10月20日发布的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到2005年10月26日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都提出死刑案件二审开庭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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