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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通公司网上播放《七剑》侵权赔偿13万
    [ 作者:王鑫 陈知    转贴自:中国法院网    点击数:5797    更新时间:2006-6-2 ]

     

        成都首例因在网站上向公众播放电影而引发的著作权侵权案,5月31日在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结案,法院认定被告方的播放行为侵犯原告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方经济损失10万元和合理开支3万元,不足部分,由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05年5月,电影《七剑》由中方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外方韩国宝蓝电影制作公司、香港华映电影有限公司共同摄制完成并出品,且三方协议约定,《七剑》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版权、发行权及由此产生的各种形式的收益权归慈文公司拥有。

        6月10日,原告慈文公司与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签订协议,以非排他许可方式授权其使用电影《七剑》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限为一年,出版社一次性支付最低版权许可费80万元。

        可仅过数天,被告铁通四川分公司却是支付36万元与北京一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取得其提供的音视频节目的授权许可,期限为一年,其中包括电影《七剑》。

        慈文公司于9月发现铁通四川分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西部在线”上播放《七剑》,之后其申请四川省公证处对此予以公证,并查明观看次数达12万余次。原告认为其权益受到侵犯,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将铁通公司及其四川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及为起诉的合理开支5万元。

        但被告方却辨称,依著作权法规定,制片者享有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原告方只是《七剑》摄制、出品人之一,摄制、出品与制片是不同的法律概念。且《七剑》电影内容是由北京一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版权并支付了36万元使用费,仅是在线免费观看,没广泛传播,不存在侵权。同时放映时间短,“西部在线”并非知名网站,点击率不高,获利极低才数百元。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认为,此案中,出品、摄制、制片应为同一含义,即拍摄并制作电影作品,经查实慈文公司享有《七剑》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铁通四川分公司未经慈文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播放电影《七剑》,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虽铁通四川分公司还辩称,原告发现其在网站上播放《七剑》,却未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移除,说明原告当时并不认为其侵权,但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却是,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可该案系被告直接将侵权作品上载到其经营的网站上并播放,并非网络服务提供者,其侵权行为的构成无需权利人的先行警告程序,其辩解无法成立。

        最终,成都中院根据此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作品类型为电影作品、四川分公司的侵权行为的方式、影响范围、持续时间和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10万元及合理开支为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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